第一条 为规范办事程序,明确工作人员责任,杜绝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现象,使前来办事的人员得到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接责任人。凡第一个承接来人、来函、来电(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的工作人员即为首接责任人。 第三条 首接责任人的职责: (一)首接责任人要做到主动、文明、礼貌、热情接待。 (二)首接责任人要问明办事者的来意;对来电话者,要主动告知对方单位,问清对方意图,并认真做好记录,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或与相关人员协调。 (三)对首接内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能够答复的马上答复,能承办的必须受理接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办理;对因手续不齐全等原因不能一次性办完的,要讲明原因,给服务对象一个明确的答复。 (四)对首接内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解释清楚,并引领办事人员到相关人员处承办;对电话咨询的,要告知相关承办人的姓名和电话。 (五)对不属于本处办理范围内的事项,要耐心细致地解释清楚,并为服务对象指明去向。 第四条 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批评教育,第二次处务会点名批评,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不改正的,建议学校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