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处工作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在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限期办结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 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地受理本处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事项,热情主动地接待服务对象。 第四条 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能办的要马上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需要会同他人办理的或须经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要有时限要求;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也要耐心地说明理由和原因。 第五条 限时办结的具体期限 (一)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办理事项,只要是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确因事务繁忙不能当即办理的要说明原由,并告知来访者何时办理。 (二)对于需要会同他人办理的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需要处务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需要报经学校有关部门和学校审批的事项,由相应工作人员负责抓紧落实。 (五)遇有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处领导汇报请示,尽快办理。 第六条 工作人员要切实遵守限时办结制度,并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登记薄。对所受理的事项均要进行登记,并明确主办人。主办人对承办事项必须在承诺期限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的要向对方解释清楚原因,并取得对方谅解。 第七条 没有特殊原因未按时限办理或对应办事项造成延误的,第一次予以批评教育,第二次在处务会上给予通报批评。仍不改正的,建议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处理结果与当年干部考核、晋级、升职等挂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