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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工作处请示汇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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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理顺工作关系,减少工作失误,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逐级请示汇报工作。本处工作人员向分管副处长、处长请示、汇报工作;副处长、处长向分管校领导请示、汇报工作。正常情况,不能越级请示或多头请示。

第三条 在正常情况下,本处各岗位人员的工作应在服务职能范围内独立运作。对重大事项或超出工作权限和职责范围的事项,要逐级请示报告,不得擅自答复和处理,遇到重大的突发事件、紧急、特殊情况可越级请示报告,但事后要及时报告分管副处长、处长。

第四条 工作人员受处领导委托参加的各种会议或公务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整理汇报材料,如实向处领导汇报,不得延误。

第五条 因不坚持请示汇报制度,或借口请示汇报而推诿扯皮、回避矛盾和将矛盾上交等,造成工作失误或出现其他重大问题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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