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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工作处一次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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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工作队伍建设,统一和规范服务标准,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适用于本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应坚持服务对象至上、热情服务、提供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我处或电话咨询办理有关事宜时,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五条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有关手续、具体如何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资料。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要明确告知他人应找哪个部门或哪位承办人办理。 

第六条 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不属于本处职责范围的,工作人员应指明去向,不能一推了之。

第七条 一次告知形式可采用口头告知、书面告知、电话告知、网络告知等形式,口头或电话咨询的可口头或电话告知;书面或网络请求事项应采取书面或网络形式告知,承办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有关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详细写明需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内容、要求。

第八条 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行为的,要追究经办人员的直接责任。

(一)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制,造成服务对象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

(二)对服务对象告知不热情,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

(三)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服务对象不满意的。

第九条 本制度由离退休工作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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