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华南农办〔2014〕24号)
来源:离退休工作处 时间:2022-11-16 浏览:394
华南农业大学文件
华南农办〔2014〕24号
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华南农业大学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学校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和2014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校长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农业大学
2014年3月5日
华南农业大学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
职工福利费是为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专项经费,是学校行政事业费的一部分。为进一步规范职工福利费的使用管理,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粤人薪〔1995〕20号和粤人薪〔1997〕8号文的规定及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福利费的使用原则
福利费的补助要贯彻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没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
福利费首先以解决职工及其家属生活困难为主,其次适当用于集体福利项目。
第二条 福利费的计提标准和管理
根据粤人薪〔1997〕8号文的规定,职工(含人才租赁和博士后)福利费的计提标准为每人每月3O元,其中学校统一支配使用12元,学院、部处支配使用18元。
我校职工的福利费由人事处统一管理,按学校、学院(部处)两级支配使用,每年福利费的收支情况,由人事处报学校教代会福利小组审查。
第三条 福利费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支配部分的使用范围
1.有特殊困难职工的临时性补助;
2.在重大节日及特殊情况下的慰问;
3.附属小学和幼儿园“六一节”活动费补助;
4.“教师节”慰问学校周边中学;
5.职工家属统筹医疗补贴。
(二)学院、部处支配部分的使用范围
1.本单位职工及家属的探病、慰问及生活困难补助;
2.本单位的集体福利费用。
(三)各单位如遇有特殊情况,困难较大,在本单位支配的福利费内确实无法解决时,可与人事处商量研究处理。
第四条 学校支配部分的福利费支出标准
(一)有特殊困难职工的临时性补助:2000―5000元人;
(二)在重大节日及特殊情况下的慰问:
1.“重阳节”慰问金:90周岁以上老人500元人,70和80周岁老人、孤寡老人、住院或住家病人300元人;
2.“春节”慰问金:
(1)抗日战争工作人员、三级教授(指1979年以前已评为三级教授)、厅级干部、原校级领导及其遗孀、省级以上劳模、住院病人500元人;
(2)春节期间在派的公派出国人员和挂职干部家属、1979年以前已评为教授的遗孀300元人;
(3)离休人员120元人,退休人员100元人。
3.校领导慰问职工或家属:1000元人。
(三)附属小学和幼儿园“六一节”活动费补助:教工子弟50元人;
(四)“教师节”慰问学校周边中学50000元;
(五)职工家属统筹医疗补贴:1000元月(按华南农大(办)字[2000]第20号文规定)。
第五条 福利费的审批程序
(一)福利小组的组成
各单位应成立由单位正职负责人1人、办公室主任、部门工会负责人组成的3人福利小组(组长一般由单位正职负责人担任)。福利小组负责本单位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确定福利补助的对象及标准,做好解决职工生活困难的工作。各单位对职工及家属的福利补助,在福利小组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审批程序审批。
(二)审批程序及权限
1.学院、部处支配部分的审批程序
(1)用于职工困难补助的审批程序
各单位职工生活发生困难,原则上由本单位进行补助。福利费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华南农业大学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经本单位福利小组研究审定,报人事处审核。
(2)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审批程序
各单位需要支出集体福利费时,需填写《华南农业大学职工福利费领款表》,经本单位福利小组研究审定,报人事处审核。
2.学校支配部分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各单位如有困难较大的职工,在本单位支配的福利费内确实无法解决的,需要用学校支配的福利费进行补助时,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华南农业大学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经本单位福利小组审定,并按审批权限报批。
补助金2000元人及以下的,由所在单位福利小组提出意见,人事处审批;补助金2000元人以上的,由所在单位福利小组提出意见,人事处签署审核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在重大节日及特殊情况下代表学校对职工、离退休人员、病重住院人员、公派出国人员和挂职干部的家属、劳模等给予关怀的慰问金,由负责单位填写《华南农业大学职工福利费领款表》,慰问金2000元人及以下的,由人事处审批;慰问金2000元人以上的,由人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单位福利费的使用要留有余地,做到略有节余,应以解决职工及其家属生活困难为主,在解决职工生活困难以后有节余的,可适当用于集体福利项目。各单位福利费年终有节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 福利费应专门立项开支,定期公布,以便于群众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修订福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华农大(人)字〔1996〕第50号)和《关于调整福利费标准的通知》(华南农大(人)字〔1998〕第44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华南农业大学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
2.《华南农业大学职工福利费领款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华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3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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